幹,今天早上開區權會,又是社區停車位問題,輪到我頭上了
前往頁面 上一頁  1, 2, 3, 4 快速轉頁: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幹板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發表人 內容
babokuro
注意!ER6車系有斷汽門的疑慮!

車 界 無 雙
車 界 無 雙


註冊時間: 2004-08-12
文章: 5235
居住地: 台北市

發表發表於: 2017-12-13 10: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順便問一下,若停車位有權狀但是跟房子一起的,不能單獨買賣,那是否也會受管委會規約的限制?
以我的認知應該管不到才對,因為那表示停車位是我家的一部份。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g8pptv
g8pptv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16-03-28
文章: 1263
居住地: 太麻里隔壁

發表發表於: 2017-12-13 13:5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不讓你停 就把全社區把鞋子放在外面的 陽台外推的 停車位及樓梯放其他雜物的 頂樓放雜物的 全部都告 比看看雞巴毛長
_________________
今天你剪掉你的中華民國身份證了嗎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SpeedStar
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SpeedStar

註冊時間: 2008-09-02
文章: 1216
居住地: 彭哥列家族

發表發表於: 2017-12-14 08:5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boyau 寫到:
Speed大加油,
有先看你的停車位權狀是"專有"還是"約定專用"嗎?
若是"專有", 這場官司你贏了,
若是"約定專用", 拍謝, 你輸了,
我的是"約定專用", 只能忍了...
https://www.chcg.com.tw/%E3%80%90%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5%81%9C%E8%BB%8A%E4%BD%8D%E4%BD%BF%E7%94%A8%E6%96%B9%E5%BC%8F%E3%80%91%E6%B1%BD%E8%BB%8A%E5%81%9C%E8%BB%8A%E4%BD%8D%E5%8F%AF%E4%B8%8D%E5%8F%AF%E4%BB%A5/

1.建物所有權狀只有載明停車位編號,並無記載停車位是專有或是約定專用
2.按法律保留原則參照憲法第23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非有法律之明文,不得予以限制。所以,限制人民權利需基於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始得為之。
也就是這不是社區規約所能規範的事,要到法律這個位階才能討論,但是目前的法律並無限制,所以我沒有違法
3.使用執照也只載明為停車場用途,沒有分汽機車,我停放機車並沒有違反停車場的使用目的
_________________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職業 / 學校
SpeedStar
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SpeedStar

註冊時間: 2008-09-02
文章: 1216
居住地: 彭哥列家族

發表發表於: 2017-12-14 09:0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舒馬詔 寫到:
重點在於"所有權"OR"使用權"

舒馬詔大大可否給些建議,我自認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所有權沒有問題
爭議在我認為我的車位應該受民法財產權的保障,但是管委會對這點視而不見,只覺得停車位就是該停汽車,為了美觀(增進不動產價值),統一管理方便....假借很多名義,行打壓之實
為了捍衛自身權益,我不得不吉
1.依建物所有權狀登載資料證明,停車位1XX號為本人所有,僅供本人使用
探究車位編號目的->即在明確區分所有權範圍,區別所有權歸屬,區分使用範圍
2.依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不動產物權,經合法登記,即生效力,即應受民法物權的保護
依民法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
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他人之干涉,有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得排除之
依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依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_________________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職業 / 學校
af70091
伍棟濤

重車玩家級
重車玩家級
af70091

註冊時間: 2009-03-27
文章: 1668
居住地: 港都

發表發表於: 2017-12-14 14:2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khfan 寫到:
贏得判例幾乎都是因為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同意, 只是管委會自己通過的辦法.

汽車停車位停機車, or重機的問題, 如果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合法通過的, 基本上就是死棋.
除非你的汽車停車位有獨立產權, 不是持分, 不是約定專用(分管契約)
然而很不幸~現在的車位幾乎都是持分的約定專用.

ex. https://goo.gl/dRCYnN

---
所以當初我就跑去當主委~直接強姦所有人通過汽車位可以停機車 xD

靠北,原來還有這樣分唷!!不過還好我的車格真的是獨立產權(單獨一張權狀的)。也就是說,只要是在車格內,恁爸愛停幾台交通工具,甚至往上堆疊,也是我家的事,管委會無法管。太爽了!!領年終來買第三台~~~ Smile Smile Mad Mad
_________________
All About Money $$$...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發送電子郵件
khfan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註冊時間: 2008-02-17
文章: 125

發表發表於: 2017-12-14 16:5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af70091 寫到:
靠北,原來還有這樣分唷!!不過還好我的車格真的是獨立產權
(單獨一張權狀的)。也就是說,只要是在車格內,恁爸愛停幾台交通工具,甚至
往上堆疊,也是我家的事,管委會無法管。太爽了!!領年終來買第三台~~~ Smile Smile Mad Mad


拿起你的車位權狀~只要上面不是 100%持有, 就受規約約束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88565


下面這個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46966
管委會敗訴, 但是後來上訴(新聞就沒報了)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 上 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內文很長~直接看最後面結論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第十屆規約內之地下室
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而請求上訴人
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其所有2255建號地下一層(第273 號)停
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
、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則非正當,不應准許


所以只要是合法經由區分會通過的規約就可以干涉.


---
還是當主委去搞規約比較好 XD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比佛利

神 的 領 域
神 的 領 域
比佛利

註冊時間: 2013-02-27
文章: 6032
居住地: 新北

發表發表於: 2017-12-14 17:0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rall206 寫到:
樓上正姐

如果是持有共同 我會用一般四輪大小 放滿2~3台重機 林北爽

要弄大家來弄
只是
這樣別人還是堵濫你 似乎也沒意義


你看過照片了?

不然怎知道她正? hehe
_________________
騎帥不騎快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舒馬詔

神 的 領 域
神 的 領 域
舒馬詔

註冊時間: 2006-12-10
文章: 6111

發表發表於: 2017-12-15 00:1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peedStar 寫到:
舒馬詔大大可否給些建議,我自認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所有權沒有問題
爭議在我認為我的車位應該受民法財產權的保障,但是管委會對這點視而不見,只覺得停車位就是該停汽車,為了美觀(增進不動產價值),統一管理方便....假借很多名義,行打壓之實
為了捍衛自身權益,我不得不吉
1.依建物所有權狀登載資料證明,停車位1XX號為本人所有,僅供本人使用
探究車位編號目的->即在明確區分所有權範圍,區別所有權歸屬,區分使用範圍
2.依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不動產物權,經合法登記,即生效力,即應受民法物權的保護
依民法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
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他人之干涉,有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得排除之
依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依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這件不是已經辯論終結了嗎?

照您的說法是可以這樣主張沒錯

先看判決結果吧 Smile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舒馬詔

神 的 領 域
神 的 領 域
舒馬詔

註冊時間: 2006-12-10
文章: 6111

發表發表於: 2017-12-15 00:1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比佛利 寫到:
你看過照片了?

不然怎知道她正? hehe








hero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幹板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灣時間 (GMT + 8 小時)
前往頁面 上一頁  1, 2, 3, 4 快速轉頁:
4頁(共4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