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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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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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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9-27 21:57    文章主題: 找了好久的附帶決議完整內容 引言回覆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院會紀錄(100.11.07):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主席:第九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提附帶決議。附帶決議:
(一)
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
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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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9-27 22:4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這是一段車友都該瞭解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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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ing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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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9-28 00:0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所以明明就是要先實施"第一階段開放",才能做問卷調查.........交通部踹共啦 Smile

也請樓主貼上連結網址,讓交通部在重論的暗椿們好好看清楚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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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9-28 06:4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2011年(民國一百年)11月8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1月23日總統公布之,2012年(民國一百零一年)6月19日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7月1日施行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再者,各種大型重型機車,不論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或者未滿,原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這也代表250c.c.以上550c.c.以下的大型重機不需要兩段式左轉、可行駛禁行機車道、可行駛各級快速公路、快速道路,但國道仍不開放。
550c.c.以上排氣量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院會紀錄(100.11.07):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主席:第九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提附帶決議。附帶決議:
(一)
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
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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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9-28 10:1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已經明確表訴.且但書明確規定行政院無意義就必須施行.若無法執行必須報請總統決議或院長辭職..
既然這樣有車友是律師或民意代表直接按鈴控告瀆職嗎? hehe hehe 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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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惟一要求.是平安加快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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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877
居住地: 鬼島之永和

發表發表於: 2014-09-28 10:2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不是說新牌只須掛一面牌

不能上國道也算了

還繼續掛腦殘鬼符

轉播尬哩莊孝威兜丟啊 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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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台北夢甲

發表發表於: 2014-09-28 11:3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引頸企盼,再等下去,年齡大了推不動大重穖了!
前2天有媒體報導有台紅牌重機出現在國道,投訴的駕駛說:太誇張了,害他嚇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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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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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44

發表發表於: 2014-09-28 20: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依這一段....可以去監察院向行政院舉發瀆職嗎?!?!
===========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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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1-11
文章: 1952
居住地: 新北市

發表發表於: 2014-09-29 01:1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ㄚ文 寫到:
依這一段....可以去監察院向行政院舉發瀆職嗎?!?!
===========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附帶決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換言之只有「建議權」,
也就是說,一切都要看行政院交通部的「規劃」,
倘若他們說規劃中但尚無法施行,
一樣公告禁止就是沒用,
因為法律條文中確實有提及,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只是如今是所有國道都是例外,
所以在法令上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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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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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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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4-09-29 13:0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jack_4026 寫到:
附帶決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換言之只有「建議權」,
也就是說,一切都要看行政院交通部的「規劃」,
倘若他們說規劃中但尚無法施行,
一樣公告禁止就是沒用,
因為法律條文中確實有提及,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只是如今是所有國道都是例外,
所以在法令上並無牴觸。


+1!

官員現在就是擺明玩文字遊戲玩弄法治!看準了重機車友沒本事動它們! Question

而大多數的愚民不懂法治被玩弄的事情嚴重性,看到重機被惡搞就變態的很爽!
改天一樣的官員態度搞到自己相關利益時,就不會是這樣的心態了!
這也是台灣最要不得的雙重標準!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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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文

75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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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6-10-08
文章: 744

發表發表於: 2014-09-29 20:2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jack_4026 寫到:
附帶決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換言之只有「建議權」,
也就是說,一切都要看行政院交通部的「規劃」,
倘若他們說規劃中但尚無法施行,
一樣公告禁止就是沒用,
因為法律條文中確實有提及,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只是如今是所有國道都是例外,
所以在法令上並無牴觸。


窒礙難行該怎麼辦?!行政院或交通部不懂嗎?!
路權及罰款比照小型車....所以我們的道路快車道上並無特別標示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標示
這一段規劃確實遵行原則開放 , 例外禁止
但是我們回過頭去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道路時卻發現...
快速(公路)道路連接國道時有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通行標示....這也遵守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一般道路接快速(公路)道路時卻可看到可行駛大型重型機車標示....這屬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一般道路接高速公路時卻又看不到禁止或可行駛標示....比照一般道路規劃嗎?! @@"
一個國家交通最高指導單位....可以把台灣交通搞那麼亂....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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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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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

發表發表於: 2014-10-09 08: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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