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逼車讓道 最重罰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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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y26

6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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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1-23 00:13    文章主題: 汽車逼車讓道 最重罰2.4萬 引言回覆

想必騎大車多多少少會遇到這一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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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逼車讓道 最重罰2.4萬
作者: 陳一雄 | 臺灣時報 – 2013年11月22日 上午12:57
 〔記者陳一雄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變換車道「逼車讓道」最重可罰新台幣二萬四千元。

 立法院初審也通過,自行車等慢車駕駛,若未讓行人通行,或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也將受罰。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認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若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佔用自行車專用道,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可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將自行車相關騎乘規範明確入法,增訂慢車駕駛人若行進間撥打手持式行動電話、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將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若拒絕酒測則處一千二百元罰鍰。

 至於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將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委員也初審通過,未滿十八歲者,監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監護人姓名,但經吊扣牌照再發照後再犯,可沒入該汽車。

 民進黨籍立委魏明谷提案修法,若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安置攜帶的寵物,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交通部認為不需增訂;委員會最後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先行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討規定,未來若有需要,另提案修法。


http://tw.news.yahoo.com/%E6%B1%BD%E8%BB%8A%E9%80%BC%E8%BB%8A%E8%AE%93%E9%81%93-%E6%9C%80%E9%87%8D%E7%BD%B02.4%E8%90%AC-165701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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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2-13 05:1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mile 我贊成判預謀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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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2-13 08:5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這邊的汽車駕駛人, 不曉得是指四輪以上汽車 , 或者是包含機車(在法規中 , 機車是包含在汽車類中的)
有一些機車騎士也會出現誇張的逼車行為 , 這種也是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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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2-13 10:5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個人認為應該至少殺人未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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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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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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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3-12-13 11:2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這法一體兩面,烏龜車主可能會錯誤解讀!
希望烏龜車主要看另外一條規定,相對速度(速限內)較慢者要行駛外車道!
不然當然後面速度快的車就會逼近了!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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