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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802126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09-06-19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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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4-02 09:35 文章主題: 請問這樣誰的肇責比較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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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說明:
小弟我要從匝道前方分隔島由內往外切出
對方是由匝道外前方分隔島由外往內切入
在影片中小弟已經特意往前行駛並於仍未到路口處就打方向燈警示
仍舊被對方的駕駛從右後方撞擊
下車詢問對方,對方只說被A柱阻擋未看到我方車輛
請問這樣可以跟對方索討到理賠嗎??
對方目前是說,要各自負擔維修費!!
我方:只有強制險
對方:乙式碰撞險
[youtube:9444fc2a77]http://www.youtube.com/watch?v=FcR_KZPLLbU[/youtube:9444fc2a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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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泰泰 Scott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09-06-06 文章: 494 居住地: 華南妖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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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4-02 09:42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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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規則是保護駕駛人,我感覺樓主你輸面會比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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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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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4-02 09:53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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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有過失 , 應該是你賠對方損失的一半 .
而對方賠償你的損失的一半 !
通常不會搞到這麼麻煩 , 而是選擇塗牛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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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情森巴隼
亞 洲 車 神


註冊時間: 2010-06-30 文章: 2837 居住地: 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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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4-02 09:5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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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沒打方向燈..該打
2.A柱真的有死角
3.明顯是他撞你,你車身已過2/3
4.良心建議!不嚴重的話,各自處理吧!不然花時間又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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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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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4-02 13:10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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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對方幾乎要負起肇責!
1.未打方向燈!就算你已經看到他,也不知到他要左轉,無法及早閃避.
2.撞擊點在分隔島處你尚未侵入對向車道,且是它從後方撞擊!
綜合上述各點如果是我判,我會你判無過失責任!因為沒有辦法預期和閃避!
不過在台灣凡事沒絕對!且不專業的專家多得是,10個人有10種判定!
如果我是你我會要它賠!
不過題外話!
這也是台灣的車道規劃失敗造成!
像這種要匯入主線的車道,在日本一定有專用車道要停車再開的! 
yoshifumi 在 2013-04-02 13:10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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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802126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09-06-19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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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4-02 13:10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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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情森巴隼 寫到: |
1.他沒打方向燈..該打
2.A柱真的有死角
3.明顯是他撞你,你車身已過2/3
4.良心建議!不嚴重的話,各自處理吧!不然花時間又麻煩 |
雖然不嚴重,只有右側的殼有破損,不過也要花個兩三千塊~
被撞還要自付修理費~感覺被撞高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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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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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4-03 19:59 文章主題: Re: 請問這樣誰的肇責比較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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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802126 寫到: |
狀況說明:
小弟我要從匝道前方分隔島由內往外切出
對方是由匝道外前方分隔島由外往內切入
在影片中小弟已經特意往前行駛並於仍未到路口處就打方向燈警示
仍舊被對方的駕駛從右後方撞擊
下車詢問對方,對方只說被A柱阻擋未看到我方車輛
請問這樣可以跟對方索討到理賠嗎??
對方目前是說,要各自負擔維修費!!
我方:只有強制險
對方:乙式碰撞險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cR_KZPLLbU |
僅個人見解,請樓主參考。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次因說明。
分析聲明:請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是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為準。
肇事原因:
甲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主因)、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乙 方:未注意安全距離(次因)。
說 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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