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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緯37度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10-03-16 文章: 2147 居住地: 彰化 爛雲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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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01 14:46 文章主題: 關於燈光改裝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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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依上述這條來講 改頭燈似乎不違法
還有哪幾條法規是針對頭燈開罰的
我記的鹵素跟黃光好像是合法 有法規依據嗎?
想放一份在車上 以免被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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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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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02 01:20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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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依上述這條來講 改頭燈似乎不違法 |
頭燈可以變更,但不可擅自變更,須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並檢驗通過(不可變更項目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可以變更項目)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
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
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
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
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40013
點選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點選須知:附檔須下載瀏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 (不可變更項目)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繫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
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引言回覆: |
我記的鹵素跟黃光好像是合法 有法規依據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40013
點選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點選須知:附檔須下載瀏覽。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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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緯37度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10-03-16 文章: 2147 居住地: 彰化 爛雲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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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07 19:16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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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在附件七有找到
"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
不知道可否適用於機車上
前陣子有朋友裝黃燈被開單(4輪)
由於我機車上頭也是裝黃燈 想有個應對 不知道以附件七來說適不適用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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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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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08 00:30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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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緯37度 寫到: |
謝謝
在附件七有找到
"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
不知道可否適用於機車上
前陣子有朋友裝黃燈被開單(4輪)
由於我機車上頭也是裝黃燈 想有個應對 不知道以附件七來說適不適用 |
不客氣!
機車大燈色溫的規範與汽車亦同,均應使用白色(約6000°k)或淡黃色(約4300°k)色溫的燈泡;
黃色(約3000°k)或淡藍色(約6500°k)或其他色溫的燈泡,則不可使用。
備註:色溫單位為(°k)。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
一、汽車及拖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頭燈(head lamp):拖車不適用。
1.應為二燈式或四燈式,左右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
3.頭燈裝設位置,近光燈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
應在○.五公尺至一.四公尺以下;
總重量逾十二公噸之大貨車最大高度可增至一.五公尺。
(四燈縱列式以上燈基準中心為準),
近光燈照明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登檢領照車輛之遠光(main-beam)
燈照明面內緣間距應不大於近光(dipped-beam)燈照明面內緣間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
二、機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
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五公尺以上。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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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緯37度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10-03-16 文章: 2147 居住地: 彰化 爛雲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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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8:42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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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大大提供資料
我有在附件七下方找到機車相關檢驗資料
自幹大大跟我說了我還沒看到
謝謝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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