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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1293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6-03-0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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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2 15:59 文章主題: 機車停等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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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
小弟在紅燈時把車停在機車停等區內就被開了一張
這樣真的需要開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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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2 9052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15-07-18 文章: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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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2 16:00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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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不知
但確實是違規 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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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真的不要玩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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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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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4 09:3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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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另類世界第一!
"重型機車"不能停"機車"停等區!
只因為官員說你是"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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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333
重 車 天 王


註冊時間: 2010-12-20 文章: 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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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4 09:42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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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寫到: |
這也是另類世界第一!
"重型機車"不能停"機車"停等區!
只因為官員說你是"汽車"!  |
然後不讓上高速公路再說你是機車..
真的很  _________________ 豬永遠也改不了習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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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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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4 10:01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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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333 寫到: |
然後不讓上高速公路再說你是機車..
真的很  |
就就是台灣!
見機車說你是汽車,見汽車說你是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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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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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4 22:47 文章主題: Re: 機車停等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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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1293 寫到: |
請問大大,
小弟在紅燈時把車停在機車停等區內就被開了一張
這樣真的需要開單嗎?  |
因為大型重型機車沒有類似汽車能夠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的規定
不過也好在樓主由於是違反三千元以下罰鍰的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所以樓主如果有因為客觀具體的事實,導致違反上開的規定是出自不得已之行為的理由,
還是可以在應到案日期的時候,前往應到案處所填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
或許有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的人員對於樓主施以勸導免予處罰的機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
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
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行政罰法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
簽名。

神風小黑貓 在 2016-03-04 23:12 作了第 2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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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w singlew 車 界 無 雙

註冊時間: 2012-08-19 文章: 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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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4 23:05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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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目的就是讓你不好騎車
那個政府會倒也不是沒原因的...
馬的我現在都停後面, 只是讓汽車跟機車睹難我而已..
但更怕機車或汽車追撞過來...
還有我申訴過了..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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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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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7 12:02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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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w 寫到: |
立法的目的就是讓你不好騎車
那個政府會倒也不是沒原因的...
馬的我現在都停後面, 只是讓汽車跟機車睹難我而已..
但更怕機車或汽車追撞過來...
還有我申訴過了..沒用  |
那雖然政府倒了!
不過那些外行的米蟲事務官還是在!
除非有政務官釘它們,不然我相信它們還是一樣腦殘外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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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w singlew 車 界 無 雙

註冊時間: 2012-08-19 文章: 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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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7 19:41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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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寫到: |
那雖然政府倒了!
不過那些外行的米蟲事務官還是在!
除非有政務官釘它們,不然我相信它們還是一樣腦殘外行!  |
你如何知道是事務官的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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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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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03-08 11:01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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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w 寫到: |
你如何知道是事務官的決策?... |
不然你以為政務官都是專門人士,凡事都是自己做嗎?
不都是由事務官做報告提報做出決定!
如果他們專業知識不足或觀念有偏差,你覺得這報告會專業嗎?
當然政務官也是人,所以一樣會有問題!
但依照經驗談,幕僚事務官的誤導會占比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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