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
發表人 |
內容 |
台中大貓
重 車 天 王


註冊時間: 2006-09-22 文章: 4440 居住地: 中部黑手界
|
|
回頂端 |
|
 |
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
發表於: 2013-11-26 16:19 文章主題: |
|
|
當然可以,送他違規超車。
囂張的可以,自己不縮回去,還一直閃燈要人滾 |
|
回頂端 |
|
 |
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
發表於: 2013-11-26 17:38 文章主題: Re: 這可以檢舉吧? |
|
|
雖然設置行車分向線(通常是雙向二車道)的路段可以超車,
但是「在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的時候不能超車。
所以樓主可以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小型車:一千兩百元)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駕駛人:一點)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1 條:
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
行駛。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
一、路面寬度在六公尺公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路面寬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況之一者:
(一) 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公尺路段,
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
左:
(二) 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
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三) 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輛以上之路段。
三、多霧地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劃設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
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
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
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
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
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
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
|
回頂端 |
|
 |
台中大貓
重 車 天 王


註冊時間: 2006-09-22 文章: 4440 居住地: 中部黑手界
|
發表於: 2013-11-26 20:23 文章主題: |
|
|
好厲害
大師馬上知道 違規的法規 |
|
回頂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