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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註冊時間: 2011-06-24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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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08 22:40 文章主題: 普通重型機車 和 營業用小客車 事故 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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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甲方:營業小客車
乙方:普通重型機車
甲方變換車道擦撞行駛於四線道內側(地上寫有禁行機車)直行的乙方。
1.肇事責任怎麼判?
2.若是甲方在筆錄上寫有"願賠醫療和車損"並簽名是否有效?
3.乙方若是有受傷,是否能對甲方提起刑事上的告訴?(需甲方肇事責任過半才能提起告訴嗎?)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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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嘎嘎
13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10-06-12 文章: 1378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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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09 00:44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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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負100%責任
乙方禁行機車罰單一張,若乙涉嫌超速需負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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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註冊時間: 2011-06-24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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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1 22:36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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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嘎嘎 寫到: |
甲方負100%責任
乙方禁行機車罰單一張,若乙涉嫌超速需負擔責任 |
先謝謝你給的意見參考
那麼乙方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嗎?
畢竟他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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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龍 買S100請找小弟~ 雄 霸 車 壇


註冊時間: 2009-02-25 文章: 7250 居住地: 安全使人幸福 衛生讓人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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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1 22:40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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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行駛於禁行機車與被撞是兩碼子的事
不過條子恐怕會以此事威脅你,不要理他就是了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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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情森巴隼
亞 洲 車 神


註冊時間: 2010-06-30 文章: 2837 居住地: 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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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1 22:51 文章主題: Re: 普通重型機車 和 營業用小客車 事故 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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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寫到: |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甲方:營業小客車
乙方:普通重型機車
甲方變換車道擦撞行駛於四線道內側(地上寫有禁行機車)直行的乙方。
1.肇事責任怎麼判?
2.若是甲方在筆錄上寫有"願賠醫療和車損"並簽名是否有效?
3.乙方若是有受傷,是否能對甲方提起刑事上的告訴?(需甲方肇事責任過半才能提起告訴嗎?)
感謝 |
在這裡問不出答案的
決定權還是在法官
好比肇事責任初步分析
到了最後一關還是不一定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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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註冊時間: 2011-06-24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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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1 23:45 文章主題: Re: 普通重型機車 和 營業用小客車 事故 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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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情森巴隼 寫到: |
在這裡問不出答案的
決定權還是在法官
好比肇事責任初步分析
到了最後一關還是不一定準的 |
忘情森巴隼~這個小弟知道
只是想知道一下各位前輩對類似這樣的事故的看法
感謝您的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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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註冊時間: 2011-06-24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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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1 23:4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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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龍 寫到: |
乙方行駛於禁行機車與被撞是兩碼子的事
不過條子恐怕會以此事威脅你,不要理他就是了 |
先謝謝你的看法
其實我也是這麼認為的
但問過其他老一輩較年長的老人家的意見似乎都是乙方的錯
原因不外乎就是內側快車道,普通重型機車本就不該出現在那裏,被撞也是應該
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前輩有不同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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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龍 買S100請找小弟~ 雄 霸 車 壇


註冊時間: 2009-02-25 文章: 7250 居住地: 安全使人幸福 衛生讓人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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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2 00:16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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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寫到: |
先謝謝你的看法
其實我也是這麼認為的
但問過其他老一輩較年長的老人家的意見似乎都是乙方的錯
原因不外乎就是內側快車道,普通重型機車本就不該出現在那裏,被撞也是應該
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前輩有不同的看法 |
這就是癥結點 把兩件是混唯一談
例如說 今天未滿18騎車被闖紅燈的撞
大家都會認為是是沒駕照的錯
但事實上不是這樣啊
不過對方可能會咬一點就是因為你是機車照後鏡有死角
所以要分攤賠償比例原則,所以小弟還是認為對方該賠得賠一賠
就趕快和解即可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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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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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2 10:34 文章主題: Re: 普通重型機車 和 營業用小客車 事故 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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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寫到: |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甲方:營業小客車
乙方:普通重型機車
甲方變換車道擦撞行駛於四線道內側(地上寫有禁行機車)直行的乙方。
1.肇事責任怎麼判? |
初步分析:
甲 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
(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乙 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8條第1項:(說明)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6條:(備註)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
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分析聲明:僅 供 參 考。
請以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俗稱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或是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
(俗稱鑑定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為準。
啊宏啊 寫到: |
2.若是甲方在筆錄上寫有"願賠醫療和車損"並簽名是否有效? |
須以和解書(和解)或判決書(訴訟)為主。
啊宏啊 寫到: |
3.乙方若是有受傷,是否能對甲方提起刑事上的告訴? |
可以(須有因果關係);
反之,甲方受傷,亦同。
刑法第284條:(說明)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紅色表示:甲>乙
乙>甲(非執業途中)。
藍色表示:乙>甲(須執業途中)。
刑法第287條:(屬於)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期限)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
以及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可。
刑事訟訴法第487條:(說明)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訟訴法第488條:(期限)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啊宏啊 寫到: |
需甲方肇事責任過半才能提起告訴嗎? |
不用(以因果關係,非肇事比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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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註冊時間: 2011-06-24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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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4 01:54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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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感謝您的整理給我作為參考
感謝。
那麼您認為甲乙兩方誰的肇事責任較大?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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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註冊時間: 2011-06-24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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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4 01:56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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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龍 寫到: |
這就是癥結點 把兩件是混唯一談
例如說 今天未滿18騎車被闖紅燈的撞
大家都會認為是是沒駕照的錯
但事實上不是這樣啊
不過對方可能會咬一點就是因為你是機車照後鏡有死角
所以要分攤賠償比例原則,所以小弟還是認為對方該賠得賠一賠
就趕快和解即可 |
確實是這樣,這種事情小弟也是時有所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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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ison4569 好爸爸與帥兒子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3-02-13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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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02-18 12:41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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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宏啊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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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機車行駛禁行車道屬違規因素,
肇事責任,需依照雙方之駕駛行為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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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交通事故,可以模擬三種情況,
無論前後車為機車或汽車,
1. 後車撞前車,後車全責100%;
2. 兩車併駛擦撞,兩車均未保持安全間隔,各50%;
3. 後車超越前車,後車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70%;前車未注意車前狀況,30%;
----
三種情況,前車均可主張刑事過失傷害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交通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 需準備
------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 i.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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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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