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檢排氣管的應對...攔檢噪音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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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重 車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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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2-31
文章: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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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6-18 01:1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以前有位馬沙桑住在偶石牌老家斜對面,每天一邊看一堆法律書另一邊看一堆BMW老古董進出,後來才知他竟然是常上日本BMW古董車雜誌的達人一位,可惜後來財務與個人品德問題,跑回日本了 88850
1974年可以上可裝行李箱的老車,我看只有BMW了,而且又沒有ARTC的照片可比對,看到有BMW標誌的行李箱,驗車員只能認了是原廠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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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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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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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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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8-09 15:5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試貼在這版主若覺得不合適,可直接刪除…

先感謝Arwei大大的分享~看了樓主的分享,有感而發寫下來這段,
覺得實在是不能跟錢過不去,一時疏忽6張小朋友就頭也不回的出走經驗.
話說7月初的某一天,沿著寬廣的北台灣知名三號公路吹著風,突然發現獅子住的潭子裡有鴿子在路邊飛,二話不說抄小路結果還是被牠攔截,本想只是查查行駕照應該沒什麼就配合一下,沒想到接下來的事,就是一連串的五花大綁吹氣測試,當然是沒過…..因為當初噪音送驗值還真是低(84dB)測完90dB分貝當然是超過6分貝.
本想說出來混早晚都是要還的,誤信牠的謊言,當我接過單時問了牠一下要罰多少錢,,牠只淡淡的說1800~3600,我連查都沒查就直接去繳,按勒~6張小朋友,牠開了我43條第3款,真是貴….記了兩點要驗車還要道安講習.
再來當然是要覆驗排氣,為了在哪覆驗又是一場煎熬,苗栗縣環保局(037-358325)業務負責人常常不在座位上,又要隔個幾天才能找到人,還沒有代理人因為沒人熟她的業務,這就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呀~後來才又填了」機動車輛噪音申請書」申請自選驗車地點,否則必須等牠的公文往返,應該又是天黃地老~搞到最後才改到新北市驗車,還要預約驗噪音時間,否則是要照排的,直到驗車完成已經是開單一個月過後,整整弄掉我ㄧ整個月在搞這些事.

慘痛心得分享:
1.先照Arwei哥的分享review現場相關噪音檢驗手法及標準.
2.要簽單前請牠先充分說明法條為何.不合理就搬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聲明異議,這次就是沒注意才被開了一條最貴的罰單(第三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收到罰單先查金額,合理找漏洞申訴.
4.公務機關人員怕主管,」慢慢跟他說明」你要直接發信到局長信箱最有效.
5.一案不得兩罰警察開單/環保局就不能再罰,只要到案改善.
6.詢問監理站什麼都不瞭解,只會催你趕快把罰單繳掉.
7.驗噪音是為了環保局結案,跟交通罰單沒關係.->驗完連個證明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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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8-19 11:1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amliu 寫到:
試貼在這版主若覺得不合適,可直接刪除…

先感謝Arwei大大的分享~看了樓主的分享,有感而發寫下來這段,
覺得實在是不能跟錢過不去,一時疏忽6張小朋友就頭也不回的出走經驗.
話說7月初的某一天,沿著寬廣的北台灣知名三號公路吹著風,突然發現獅子住的潭子裡有鴿子在路邊飛,二話不說抄小路結果還是被牠攔截,本想只是查查行駕照應該沒什麼就配合一下,沒想到接下來的事,就是一連串的五花大綁吹氣測試,當然是沒過…..因為當初噪音送驗值還真是低(84dB)測完90dB分貝當然是超過6分貝.
本想說出來混早晚都是要還的,誤信牠的謊言,當我接過單時問了牠一下要罰多少錢,,牠只淡淡的說1800~3600,我連查都沒查就直接去繳,按勒~6張小朋友,牠開了我43條第3款,真是貴….記了兩點要驗車還要道安講習.
再來當然是要覆驗排氣,為了在哪覆驗又是一場煎熬,苗栗縣環保局(037-358325)業務負責人常常不在座位上,又要隔個幾天才能找到人,還沒有代理人因為沒人熟她的業務,這就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呀~後來才又填了」機動車輛噪音申請書」申請自選驗車地點,否則必須等牠的公文往返,應該又是天黃地老~搞到最後才改到新北市驗車,還要預約驗噪音時間,否則是要照排的,直到驗車完成已經是開單一個月過後,整整弄掉我ㄧ整個月在搞這些事.

慘痛心得分享:
1.先照Arwei哥的分享review現場相關噪音檢驗手法及標準.
2.要簽單前請牠先充分說明法條為何.不合理就搬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聲明異議,這次就是沒注意才被開了一條最貴的罰單(第三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收到罰單先查金額,合理找漏洞申訴.
4.公務機關人員怕主管,」慢慢跟他說明」你要直接發信到局長信箱最有效.
5.一案不得兩罰警察開單/環保局就不能再罰,只要到案改善.
6.詢問監理站什麼都不瞭解,只會催你趕快把罰單繳掉.
7.驗噪音是為了環保局結案,跟交通罰單沒關係.->驗完連個證明都沒有.


您一點都不孤獨
我在地的...
也一個恍神就跟你遭遇一樣6000+1800+3小時
唉這就是台灣的症頭.....
員警法條也亂寫還寫不出字來...真是夠了
勞民傷財.....無奈
所以有想早早和晚晚去騎一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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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8-26 08:5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無故障哥,你3小時也上過了喔?

我都沒收到通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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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9-06 15:5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最新結果

環保局來文

回覆我一些陳述<照抄>...................!!!

然後最後說一案不二罰 hoho

所以省了1800台幣.... hoho

課要上.............. Surprised

其實政府是很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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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9-08 23:3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上上週媽的又給我來個1800繳費單,

直接打去狗幹承辦人一頓,

他後來才同意找相關單位銷單,

無故障大大您可以把陳述範本post上來讓大家參考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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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9-08 23:3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可是我還是沒收到道安講習的通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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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bk
油門的力量愈大,責任就愈大---沒有賣不掉的車,只有談不好的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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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9-09 21:1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三)民眾對於警察職權之行使有異議時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予以救濟: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那兒有美麗的防燙蓋呢給大家參考一下吧~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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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9-13 20:3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amliu 寫到:
上上週媽的又給我來個1800繳費單,

直接打去狗幹承辦人一頓,

他後來才同意找相關單位銷單,

無故障大大您可以把陳述範本post上來讓大家參考一下嗎?



SORRY 沒留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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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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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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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10-20 10:4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個人見解

一般交通違規攔查,係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七條所發動
並非用警職法來實施,自無適用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的部分
換句話說,你當場異議,因為不屬於臨檢,條杯根本不用開立臨檢異議記錄表給你。

只有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才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上述的指定路段及管制站是要經由單位主管核定的,ex:路上看到的酒測。

如果確信自己並無違規
1.態度問題:打給督察室或110
2.違規部分:敘明理由給監理站或分局交通組,首長信箱也可。
得到的結果都不滿意的話,向法院聲明異議。

參考法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 身份: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對於民眾之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此外,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_________________
R900、F800ST服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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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車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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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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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10-20 18:1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iamscar 寫到:
個人見解

一般交通違規攔查,係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七條所發動
並非用警職法來實施,自無適用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的部分
換句話說,你當場異議,因為不屬於臨檢,條杯根本不用開立臨檢異議記錄表給你。

只有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才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上述的指定路段及管制站是要經由單位主管核定的,ex:路上看到的酒測。

如果確信自己並無違規
1.態度問題:打給督察室或110
2.違規部分:敘明理由給監理站或分局交通組,首長信箱也可。
得到的結果都不滿意的話,向法院聲明異議。

參考法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 身份: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對於民眾之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此外,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叫作「稽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叫作「攔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情形包括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稱「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你知道為何監理處執行交通稽查與環保局執行排氣稽查時都必須要由警察配合出勤執行攔停嗎,因為監理處與環保局只有稽查之權並無攔停之權 88850 88850 8885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是臨檢的依據,跟攔停稽查交通違規一點關係都沒有呀 88850 88850 8885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適用於「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第6條是,第8條就不是喔...
要寫法律意見,至少要把全部條文看過吧 88850 88850 88850
自己砍掉重練吧 88850 88850 8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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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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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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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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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10-20 22:2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引言回覆:
要寫法律意見,至少要把全部條文看過吧
自己砍掉重練吧


只是研究,口氣有必要這樣嗎?

所以我整個看過一遍

只有沒有違規遭攔停才會有警職法29條的適用(釋字535有解釋)

有違規的話就像我上一篇所說只能申訴or向法院聲明異議

是我眼殘沒看清楚A大的發文中,有提到確信自己沒有違法的前提


不過動不到就要人砍掉重練的態度
實在是令人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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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10-21 10:5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iamscar 寫到:
只是研究,口氣有必要這樣嗎?

所以我整個看過一遍

只有沒有違規遭攔停才會有警職法29條的適用(釋字535有解釋)

有違規的話就像我上一篇所說只能申訴or向法院聲明異議

是我眼殘沒看清楚A大的發文中,有提到確信自己沒有違法的前提


不過動不到就要人砍掉重練的態度
實在是令人嘆息



蝦咪 what what what 釋字535號有解釋「沒有違規遭攔停才會有警職法29條的適用」喔 what what what
偶滴老天呀,釋字535號是民國90年12月14日大法官對於警察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進行臨檢是否違憲所作之解釋,並因此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在民國92年6月25日公佈12月1日施行...
會有這釋字535號解釋是因為台北市某派出所員警在承德路統聯車站臨檢一位有身心障礙之男子,並在該男子無法出示身份證之情形下將該男子帶到派出所關在拘留室,事後該男子的哥哥非常生氣警察如此的行為,遂因此苦讀法律書籍一步一步上告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而作出此釋字535號解釋 Smile Smile Smile
所以,民國90年的釋字535號根本就沒有也不可能解釋民國92年才有的警職法29條 88850 ...真的是胡扯 <img src=t" border="0" /> <img src=t" border="0" /> <img src=t" border="0" />
希望您不是所謂的法律人...不然真是要嘆息呀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我對於一知半解就喜歡自以為是長篇大論談法律意見的人是非常非常的反感 <img src=t" border="0" /> <img src=t" border="0" /> <img src=t" border="0" /> ...每每在法庭上看到徬徨無助的無辜當事人幾乎都是被這種人搞的 <img src=t" border="0" /> <img src=t" border="0" /> <img src=t" border="0" />... 法學是非常精確的學問,任何法律意見的提出,對錯之間極有可能對他人權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仔細謹慎是對自己最基本的負責...

如果沒有把文章看清楚,也沒把全部法條看完,甚至連釋字535號與警察職權行使法間關係都搞不清楚,就PO文說自己的法律意見,甚至還發私訊問我「你覺得呢」 <img src=t" border="0" /> <img src=t" border="0" /> <img src=t" border="0" /> ...你覺得你的態度與口氣又先是如何呀 die die die

請你砍掉重練別讓自己錯誤的發文留在板上...不好嗎 Smile Smile Smile 那就別砍繼續留著唄 Smile Smile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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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7-05-13
文章: 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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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11-12 08:5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為何就是沒有一個合法可公開測試的單位呢=這樣大家也知裝上去會不會過是不是合法呀如日本jmca認證一方面車商也有好處呀怪怪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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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hifan
忠貞472

重 車 天 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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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hifan

註冊時間: 2009-08-02
文章: 5547

發表發表於: 2011-11-27 14:5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如果警察放你走.然後再自己開單告發.那不是也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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