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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ttw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08-03-28 文章: 14 居住地: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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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07-27 12:52 文章主題: 關於牌照被註銷要重新領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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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自作孽,忘記去驗車,一直拖到牌照註銷通知寄來...
我的問題是如果把大牌繳回去辦註銷, 要再辦驗車時是不是就得叫貨車把機車送去驗車?
可以同時辦嗎,有沒有車友有經驗的,提示一下注意事項,感謝 _________________ 這真是太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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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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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07-27 16:18 文章主題: Re: 關於牌照被註銷要重新領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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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主通知單的內容是什麼?
如果是監理所已經逕行註銷牌照,
通常也必須屆滿半年才可以再請領。
引言回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6 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但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法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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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ttw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08-03-28 文章: 14 居住地: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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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07-28 10:48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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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單上是寫 違反 17條第一項
......非經檢驗合格 不得重新領牌
沒看到半年的規定
我直接殺去監理站問個清楚好了
感謝 _________________ 這真是太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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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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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07-28 12:46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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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辦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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