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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182567 叫我阿銀 75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07-02-04 文章: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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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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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6-27 23:37 文章主題: Re: 請問肇事責任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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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行為的佐證資料:
et182567 寫到: |
請問肇事責任歸屬
http://i.minus.com/ibwTXV9bwZBpIu.jpg
如圖片所示
紅色線是我
黑色線是對方
兩方都是機車都是向右方前行
當時號誌是六合路綠燈,錦田路紅燈
錦田路上有多輛等紅燈的車
對方原本是在我右前方直行
但到達錦田路口時卻突然左轉
我閃避不及便撞上他,綠色區就是撞擊點
現在對方咬定是我撞他
且該路口並沒有待轉區本來機車就無須待轉
所以他直接轉彎並沒錯
而且我本來就不該騎在快車道上
一切肇責皆因我在快車道上超速造成
請問這樣說得通嗎? |
分析依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因、次因及說明。
分析聲明: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甲 方:左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主因)。
乙 方: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次因)。
說 明:由於機車行駛至交叉路口,其轉彎,無標誌(機車兩段左轉或禁行機車)
或標線(機車左轉待轉區或禁行機車)者,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內側車道(快慢車道分隔線左側的快車道),行
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規定行駛。
而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
故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
甲方以左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乙方以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路權歸屬的法規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5 條:
鑑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覆議意見。
前項鑑定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
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鑑定覆議意見如維持原鑑定意見,則鑑定覆議意見書得以同意原鑑定意見
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鑑定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
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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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r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11-03-22 文章: 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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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6-30 12:27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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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骨折受傷,去驗傷告他傷害阿,是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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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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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6-30 12:47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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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機車不能騎快車道上?
是它不能這樣轉!
機車不用兩段式左轉時,必須行駛最內側車道(也就是快車道)左轉!從外側車道左轉才是違規!它才是肇事主因不要被它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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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182567 叫我阿銀 75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07-02-04 文章: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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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02 14:07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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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友們的指教
昨天去警局補做完筆錄了
交通隊負責做筆錄的員警說他們只負責記錄
肇責判定不是他們負責,不便做任何評論
員警還說已通知多次對方,請他們也要來補筆錄但都沒來(對方他家離交通隊才2分鐘路程)
從事故到現在對方也完全沒跟我聯絡
看樣子還有一場硬仗要打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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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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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02 19:37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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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交通隊索取初判表 !
對方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 應負肇事之主因
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 視為因公受傷 , 可以申請勞保理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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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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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02 22:51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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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182567 寫到: |
謝謝版友們的指教
昨天去警局補做完筆錄了
交通隊負責做筆錄的員警說他們只負責記錄
肇責判定不是他們負責,不便做任何評論
員警還說已通知多次對方,請他們也要來補筆錄但都沒來(對方他家離交通隊才2分鐘路程)
從事故到現在對方也完全沒跟我聯絡
看樣子還有一場硬仗要打阿 |
看來又是個擺爛的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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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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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04 01:06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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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182567 寫到: |
謝謝版友們的指教
昨天去警局補做完筆錄了
交通隊負責做筆錄的員警說他們只負責記錄
肇責判定不是他們負責,不便做任何評論 |
建議樓主可以考慮道路交通事故日期三十天之後,
逕向某某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敬請參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免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知悉其中。
但是前項文書內容,只有揭示肇事原因,沒有加註主次因素。
或者六十天之內(不能逾期)
惠請警察機關移送(或逕向)某某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直轄市以外的縣市,交通部公路總局某某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自費(鑑定郵政匯票三千元,覆議郵政匯票兩千元,但是司法機關囑託的刑事案件免徵規費)
申請加註主次因素的鑑定意見書知悉其中。
et182567 寫到: |
員警還說已通知多次對方,請他們也要來補筆錄但都沒來(對方他家離交通隊才2分鐘路程)
從事故到現在對方也完全沒跟我聯絡
看樣子還有一場硬仗要打阿 |
由於道路交通事故沒有類似刑事訟訟程序那般,
「警員(司法警察)因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的必要,
可以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如果經過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時候,
可以報請檢察官(司法官)核發拘票」的法律規則可以依循。
所以對造屆時(刑事:半年之內,民事:兩年之內)如果還是不予到場,
可能樓主最後(告訴期間將近之前)需要考慮訴訟因應。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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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182567 叫我阿銀 75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07-02-04 文章: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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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10 18:4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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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剛出車禍時
對方有提到他的車有保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
我後面爬文才知道第三責任險可以賠對方的車損和工作損失
我心想那這樣對方根本不用出錢賠我啦,讓保險公司出錢就好啦
這樣後續的理賠對方應該不會譏譏歪歪吧
但爬文中也有提到必須在事故後5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請
所以我7月3日時就趕緊通知我的產物保險公司(我只有保強制險)
我也有通知對方務必要通知他自己的保險公司
今天接到我的產險業務員通知,強制險理賠部分已經有啟動了
如果對方需要理賠醫療的部分就請他直接去臨櫃辦就好
但是產險業務員說他有聯絡對方的產險公司(對方說他保的是新光產險)
新光那邊卻回應從車牌號碼查不到保險紀錄
我自己再親自打電話到新光去問,提供對方的車牌號碼給它
新光也是回應查無此車牌保險紀錄
我只好再打電話去給對方
請他再確認保險相關事宜
對方說不曉得為何產險公司會這樣說
對方有說我跟他提起的那天他就有跟產險公司說過了
他會再跟產險公司反映一次
然後還跟我抱怨他工作很忙,不要一直打電話給他(我今天一共打了5次電話,前4次都沒人接.........)
我的用意是希望這件事故能和平處理,並且把所有的費用都轉給保險公司
我和他都不用出到錢,甚至我也可以把他的保險公司賠給我的錢拿一部分出來
賠給他修機車的錢也沒關係
但對方給我的感覺就是根本沒誠意要處理,一付不耐煩的態度
從出事到現在都是我在聯絡,電話又超難打,不是打不通就是不接
現在還跟我抱怨打電話打擾到他工作
真的考慮是不是要去告傷害
另再請問,我的機車有去估價了
竟然要修40000
125的機車要修40000元(車行說車架和輪框都歪了要換,所有的殼都得換,還一堆雜七雜八的)
然後是不是要對方產險公司同意了我才能修
如果產險公司還沒同意我就修它是可以不賠的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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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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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10 20:52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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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險的用意 , 就是要用錢來解決麻煩 .
你直接跟保險公司聯絡吧 !
修車的部分 , 你最好等到對方保險公司看過也承諾過了之後再修 , 否則會很麻煩的 .
而如果對方真的沒有保險的話 , 請在事發當日起算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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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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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11 12:5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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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又是個沒保險又亂騎的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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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182567 叫我阿銀 75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07-02-04 文章: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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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15 22:33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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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然還是沒接到保險公司的聯絡
今天再度聯絡對方,對方還是老話一句[我會跟保險公司說,請他盡快跟你聯絡]
我請對方乾脆直接給我保險公司的聯絡方式,看應該聯絡哪個保險專員才好
對方卻以都是家人在處理,他也不曉得該聯絡誰為理由所以無法告訴我
只有再次跟我說會向保險公司說請保險專員和我連絡
朋友是跟我說才半個多月還不急,先把傷養好再說
但我就是很納悶只是請對方的保險專員和我連絡有這麼難嗎?
非得這樣三催四請嗎?
如果真的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就直接說沒有保,反正最後還是會拆穿阿,這樣拖有什麼意義嗎??
再加上對方那種不太配合的態度,真是讓我有點擔心
et182567 在 2014-07-16 22:31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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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你騎到老 武漢大亂,誰出來道歉了? 雄 霸 車 壇
註冊時間: 2008-12-09 文章: 7089 居住地: 還不准別人責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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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15 23:13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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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理賠處理方式有夠爛,肇責比較高的一方都可以裝死,受害者卻得急的要死 _________________ 一天沒打倒美帝才是羞辱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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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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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17 12:59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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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182567 寫到: |
我依然還是沒接到保險公司的聯絡
今天再度聯絡對方,對方還是老話一句[我會跟保險公司說,請他盡快跟你聯絡]
我請對方乾脆直接給我保險公司的聯絡方式,看應該聯絡哪個保險專員才好
對方卻以都是家人在處理,他也不曉得該聯絡誰為理由所以無法告訴我
只有再次跟我說會向保險公司說請保險專員和我連絡
朋友是跟我說才半個多月還不急,先把傷養好再說
但我就是很納悶只是請對方的保險專員和我連絡有這麼難嗎?
非得這樣三催四請嗎?
如果真的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就直接說沒有保,反正最後還是會拆穿阿,這樣拖有什麼意義嗎??
再加上對方那種不太配合的態度,真是讓我有點擔心 |
爛人的思維不是正常人能理解的!
它九成應該沒有保,單純就是不想陪以拖待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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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182567 叫我阿銀 75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07-02-04 文章: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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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07-17 17:23 文章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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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確認過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已經出來了
結果竟然是無法分析
交通大隊那邊說因為已經不是第一現場
只能靠地上的刮痕判斷
而且筆錄的部份雙方各說各話沒有交集(對方那邊是怎麼說的我不曉得)
所得出的結果就是無法分析
我的保險專員說如果無法分析的話通常就是判肇責各半.....
這種狀況去申請自費鑒定有用嗎?
Ps:對方的保險公司還是沒跟我聯絡
另外因為申請了初步分析研判表才知道
那報案三聯單上面登記的對方車牌號碼根本就是錯的
應該是當時的員警筆誤寫錯了
難怪新光產險那邊會說此車牌查不到保險紀錄
後來提供正確的車牌號碼才確定對方保險公司確實是新光產險
但有沒有保第三責任險新光的專員說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不能說
而且新光的專員說都沒接到車主通知要出險的事情
看來對方一直在莊孝維
車牌號碼是錯的對方也一直裝死
et182567 在 2014-09-14 16:21 作了第 2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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